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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验资工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民政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1),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社会组织登记专用章。

二、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身份证件;由单位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单位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证明文件包括旧版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名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三、全国性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

因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或捐资人变更等原因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民政部《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2)、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退款申请。账户资金按入资比例原路退回捐资人账户。

四、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展期、销户等业务,可由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出具民政部《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签的通知》(附件3),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变更事宜。

五、对于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401号)中关于企业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民政厅(局)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社会组织开立登记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具体办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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