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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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是由从事人像摄影及相关业务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坚持第八届理事会确定的“24”字工作指导方针:加强领导,规范自律;服务会员,品牌升级;树立典范,推动发展;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以研究人像摄影理论、技艺为主,以推动人像摄影行业发展为己任,主动适应人像摄影行业跨入新时代的发展需要,为提高我国人像摄影行业建设发展整体水平,进一步推动人像摄影行业繁荣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hinaportrait.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学会的发展规划,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人像摄影技艺、理论研究和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动;

(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定期组织全国人像摄影艺术展览,举办国内外优秀人像摄影作品联展、互展,不定期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题性艺术展览;

(三)开展和组织多种形式的商业摄影技能培训、理论教育、职业教育、科技推广和技能交流活动,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业性、学术性讲座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准;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资料,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的技艺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人像摄影理论建设,举办理论年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有关人像摄影方面的书刊、图录、软件等;

(五)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人像摄影业的调研和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现状和问题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并提出建议;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和事宜;协助政府完成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任务;

(七)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活动;推荐、派遣国家级评委赴国外参加有关影展评比活动;推荐、派遣会员参加国际性行业活动和培训;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横向交流与协作,扩展以行业为中心的外延产业链的发展与建设,促进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人像摄影理论、技艺、经营管理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先进会员企业和先进个人;

(十)开展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中国人像摄影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各级地方人像摄影学会、协会,各人像摄影企业、专业学校和有关研究机构,生产经营照相器材、设备、材料的厂商等,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取得国家承认并与行业有关的技能和经营管理资格证书者;具有一定人像摄影专业水平,人像摄影作品入选过省级以上影展,或发表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从事人像摄影理论研究、翻译、编辑、器材经营、专业市场管理、展览展销等相关领域工作有一定成绩者;担任人像摄影企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五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从事专业摄影教学的教师和取得国内外摄影界认可的摄影类奖项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2、获奖摄影作品证书;

3、社会公益事业获奖证书;

     4、会员信用承诺书本;

     5、入会单位简介;

(四)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人像和商业摄影作品论文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思想品德,在人像摄影行业和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的影响力;

(二)理事应为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人像摄影行业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和号召力;

(三)讲团结,守纪律;为人正直,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热心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业绩显著;

(四)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人像摄影事业,积极支持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努力完成章程赋予的各项任务;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专业理论水平高,技艺精湛,成果优异,对行业发展有积极贡献;

(六)拥有相应资质本会会员资格,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或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免、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20-3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2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品牌活动实行“一会启动,多会联动”方式组织实施。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6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加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发展会员的目的与方针

为了有利于提高我国人像摄影行业的整体水平,推动人像摄影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本着面向全国和全行业原则,将热爱人像摄影事业,并在人像摄影领域中取得一定成就者的优秀人才和优秀企业及相关厂商发展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愿为人像摄影事业积极工作,愿为会员服务,并有一定成就者。

(一)高级工(相当于原一级)以上的摄影、暗室、扩印、整修、着色、营业、化妆、数码影像制作、彩扩等从事技术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人士。

(二)具有一定人像摄影专业水平,需交人像摄影作品2幅,所交作品一律8英寸。

(三)从事人像摄影理论研究、翻译、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以及担当过人像摄影企事业领导工作5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并附资料证明。

(四)院校中从事专业摄影、教学的教师。

2.团体会员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得好,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愿为人像摄影事业积极工作,愿为全体会员服务的各级地方人像摄影学会、协会、照相企业、专业学校和有关研究机构,生产经营照相器材、设备、材料的厂商,以及同人像摄影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理事所在的企业必须是团体会员。

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培训、咨询、信息等),优惠得到学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和学术专著等。

第五条 地方行业协会的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由所在地行业协会推荐,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地级以上城市已成立行业协会的,本会在该地区发展会员时应事先征求地方行业协会及地方会员服务中心的意见。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依照章程规定,入会申请者,需认真逐项填写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有两名本会会员做介绍人,找不到介绍人者,可委托本会,同样经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本人一英寸免冠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入会申请书上,一张背后写清本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用于制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除填写入会申请书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外,需指定负责人2人作为该团体的代表,该团体的代表可以不是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手续完备,经本会会员资格评审小组审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向本会个人会员统一制发《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会员证》,向团体会员统一制发《中国人像摄影学会团体会员证书》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团体会员牌匾,并向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需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需交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时间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向行业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学会章程,影响本会工作和信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刊发会员发展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为会员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

第二十二条  定期召开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会除按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一)热心为本会工作、在推动本会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会费标准为:

1、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500 元。

2、团体会员会费按级别缴纳,普通单位会员会费 500 元/ 年;理事单位 1000 元/ 年;常务理事单位 2000 元 /年;副主席及以上单位 10000 元/ 年。

3、年满65周岁的会员不再交纳个人会费,并成为终身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按届缴纳,每年5月1日至 5月31日为缴纳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属于本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鼓励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享有相应的激励举措。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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